(2015)静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志军、张文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段志军,张文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志军,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执行人张文辰,男,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执行静乐县盛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志军、张文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段志军、张文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裁定冻结了段志军、张文辰账户内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段志军在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门分社账户内的存款叁万玖仟柒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