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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祝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祝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503号原告:王涛,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祝明华,女,46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涛与被告祝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祝明华偿还借款1万元,并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1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当时口头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该借款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王涛向法庭提交欠条一枚。祝明华未答辩,未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11日,祝明华给王涛出具欠条一枚,载明:借用现金壹万元整。王涛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放弃利息,诉讼费由其本人负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祝明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于质证权利和答辩权利的放弃。祝明华向王涛借款,有王涛提交的由祝明华出具的欠条一枚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王涛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祝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王涛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祝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丽晶—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