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少平与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平,刘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1535号原告:何少平,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镰,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桂,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少平与被告刘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何少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少平以愿意在庭外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志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平撤回对被告刘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50元,减半收取计5925元,由原告何少平负担。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邓碧君审判员 田凯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