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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民申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康纯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康纯久,付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19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道华,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纯久,男,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审第三人:付英,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谢小鸿,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康纯久、原审第三人付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第1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桂林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董 坚审判员 朱子聪审判员 李 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利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