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日升、黄香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谢炜炼,沈梦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616号申请人:林日升,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黄香菊,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郑某,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人:林忆杰,男,201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理人:郑某(原告林忆杰之母),本案申请人之一。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余灵燕,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炜炼,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沈梦茜,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与被告谢炜炼、谢建明、沈梦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谢炜炼、沈梦茜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街道莲东北路35号厦鑫博世园二期18幢2110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70005330),并提供了诉讼保全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炜炼、沈梦茜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东北路××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170005330),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谢炜炼、沈梦茜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申请人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谢炜炼、沈梦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林日升、黄香菊、郑某、林忆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