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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财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姚文柳、常增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文柳,常增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248号申请人:姚文柳,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常增志,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姚文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增志驾驶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000元,申请人姚文柳以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姚文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常曾志驾驶的雷丁牌电动四轮车菏一辆,扣押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姚文柳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如需续封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审判员  王振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