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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宏丰针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宏丰针织有限公司,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朱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宏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电庄社区九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125065872。法定代表人:徐文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东升西路1357号东边四楼西侧,组织机构代码:31357170-1。法定代表人:赵海波。被执行人:朱勤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本院在执行海盐宏丰针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朱勤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勤明无银行存款,本院虽查封其所有的房产二套及小型汽车一辆,但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其中一套房产正由他院处置,如有余值本案可参与分配,小型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嘉兴市海禾时装有限责任公司、朱勤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朱勤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6789.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366789.70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宏丰针织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