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涂振刚、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振刚,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舒国友,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瑞华,柯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608号申请人涂振刚,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振兴街夕阳巷1号。被执行人舒国友,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振兴街夕阳巷1号。法定代表人舒国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团风县团方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舒国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柯瑞华,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柯瑞珍,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涂振刚与被执行人舒国友、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柯瑞华、柯瑞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53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涂振刚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国友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人涂振刚与被执行人舒国友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现申请人涂振刚与被执行人舒国友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