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阮兵桃、王九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兵桃,王九英,阮晓桃,王翠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133号申请人:阮兵桃,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王九英,女,192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申请人:阮晓桃,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申请人:王翠胜,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阮兵桃、王九英、阮小桃与铜陵市开发区青丘小吃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阮兵桃、王九英、阮小桃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王翠胜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阮兵桃、袁玉琴以其所有的铜陵市恒大绿洲16号楼3002号房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阮兵桃、王九英、阮小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翠胜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开发区恒大绿洲6号楼113号商铺。二、查封担保人阮兵桃、袁玉琴所有的位于铜陵市恒大绿洲16号楼300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