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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财保43号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五码坊正街29号。法定代表人:唐嘉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育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王叶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被申请人:王中安,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银行存款33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唐友玲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县佳合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薯XX物科技有限公司、王中安银行存款33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天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美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