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欧志昌、邹高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志昌,邹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9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志昌,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邹高君,男,1962年5月20日生,住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欧志昌与被执行人邹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桂022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邹高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志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邹高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高君在农行柳江支行城关分理处账号62×××72内的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