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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郑万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郑万全,吴邦云,张道平,张素霞,夏圣武,朱林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行长。被执行人:郑万全,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邦云,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道平,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素霞,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圣武,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林莲,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张道平、张素霞、郑万全、吴邦云、夏圣武、朱林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执行标的50551.9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