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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侯龙岩、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龙岩,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侯龙岩,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法定代表人侯永良,该社区主任。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饶经济开发区农村经营管理站(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官后村村民委员代管资金)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90×××57账户中的存款56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峻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