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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马灌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马灌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28号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育才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玉华。被申请人马灌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灌桐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乡县智聪车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灌桐银行账户存款7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