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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吴燕与周金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燕,周金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200号原告:吴燕,女,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清,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金根,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吴燕诉被告周金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燕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燕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燕负担。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