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6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卢有宁、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有宁,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陈文宏,谭文达,余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卢有宁,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陈文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覃春桃,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水源镇里腊村粮米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2724196808100648.被执行人陈文宏,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东兰县,被执行人谭文达,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余乐安,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丹县,申请执行人方永恒与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覃春桃、陈文宏、谭文达、余乐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00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11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23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卢有宁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拍卖,拍卖得款已全部偿还环江县信用社的抵押借款,没有剩余款项分配,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环江环驰拖拉机有限公司、覃春桃、陈文宏、谭文达、余乐安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执1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