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修桂花与高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桂花,高志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保237-1号原告:修桂花,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高志国,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桂花与被告高志国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桂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志国名下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王元领以名下位于蓬莱市环城南路228号观海苑21号楼的房屋一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修桂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志国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若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在后续存款中冻满为止。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杨宏伟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莉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