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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田四虎故意伤害罪、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四虎,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捕前住宁武县,2008年12月至2014年9月26日任村委会主任。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3日主动投案,同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被保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杨尚业,山西管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四虎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晋09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四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田四虎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证据须进一步查证、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刑初38号刑事判决;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泳江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胡正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