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凤兰与阎家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655号原告蒋凤兰,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阎家奇,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原告蒋凤兰诉被告阎家奇、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凤兰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凤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林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