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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小桃、高市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小桃,高市林,黄山市歙县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小桃,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市林,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歙县兴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吴山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851676682Y。法定代表人:高市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上海花园2幢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021551805665U(1-1)。负责人:王育智,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谢小桃因与被上诉人高市林、黄山市歙县兴华化工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年4月16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小桃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小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谢小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林丹审判员  戴东辉审判员  胡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靓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