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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罗善渔、罗宁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善渔,罗宁福,罗善桔,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329号移送执行人:永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罗善渔,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宁福,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罗善桔,男,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刘小华,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因被执行人罗善渔、罗宁福、罗善桔、刘小华未按永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481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善渔、罗宁福、罗善桔、刘小华的银行存款8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舒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