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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某诉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024号原告于某,女,1986年7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路某某,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