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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邵中元、金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邵中元,金胜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423号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金太园小区院内。注册号130982000043912。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志伟,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中元。被告金胜杰。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邵中元、金胜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万嘉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