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5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茹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茹齐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434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迪贝路121号5楼。法定代表人:操文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胜东、张莹,该公司员工。被告:茹齐洋,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茹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依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