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洪太与何二的、龙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太,何二的,龙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585号原告:李洪太,男,汉族,1951年4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李姜毅,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二的,男,汉族,1966年6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龙训,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何君,新疆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洪太与被告何二的、被告龙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5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给原告退费38.75元。审判员 齐泽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井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