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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韦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538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被执行人:韦某某,申请执行人韦某某与被执行人韦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02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恢43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退赔经济损失29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韦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53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宝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