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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妙丽与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妙丽,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264号原告:刘妙丽,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羡馥,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沿河南路漾日居A幢东梯202号。法定代表人:郑通韩。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灼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妙丽与被告饶平县辉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妙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妙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妙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345.54元,减半收取计3172.77元,由原告刘妙丽负担。审 判 长  周惠刚审 判 员  陈松炎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