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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仲尧、周超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仲尧,周超颖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031号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春县桃城镇留安路1号建行大厦13楼。组织机构代码57298605-5。法定代表人:施养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典忠,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碧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仲尧,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周超颖,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春县,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仲尧、周超颖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春县中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德  时人民陪审员 吴  长  江人民陪审员 ���孟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伟  芳速 录 员 陈  志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