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申请执行胥和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处**职工,住**省**市**区**街道**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艳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