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8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飞与吕贝贝、张蓓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吕贝贝,张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83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84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永星,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贝贝,男,198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张蓓蓓,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503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吕贝贝、张蓓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贝贝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皖N×××××小型汽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吕贝贝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轿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俊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