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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振宇与张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宇,张乾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787号原告:杜振宇,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告:张乾均,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宇诉被告张乾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振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振宇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