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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巴南区浦昌建材厂(普通合伙)与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巴南区浦昌建材厂,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3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浦昌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浦昌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5)巴法民初字第0484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浦昌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16-12-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熊 兵代理审判员 毕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