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林森、刘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森,刘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森,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48********,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南康镇城东安置区********室。被执行人:刘晓明,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60********,住址:星子县蓼南乡横岭村委会老屋刘家村。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陈林森申请刘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427民初84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晓明应支付申请人陈林森案款133600.0元,承担执行费1904.0元。本院已执行26096元,尚有10750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晓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