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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二道区金正大物资经销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义,道区金正大物资经销处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049号原告赵忠义,住德惠市。被告二道区金正大物资经销处。经营者隋丽,女,1990年10月21日生,满族,住长春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义与被告二道区金正大物资经销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返还原告275元,原告承担275元。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