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449丁庆祥与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庆祥,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3449号原告:丁庆祥,男,194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允锋,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珠江路。法定代表人:刘彦武,该院院长。原告丁庆祥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以下简称珠江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由代理审判员侯顺忠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庆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江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庆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珠江医院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2日,被告珠江医院因经营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加盖财务专用章。之后,被告珠江医院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珠江医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珠江医院因资金紧张与原告丁庆祥存在借款关系。经结算,截至2016年5月12日被告珠江医院尚欠原告丁庆祥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珠江医院向原告丁庆祥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丁庆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年息为12%。后被告珠江医院未向原告丁庆祥偿还借款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丁庆祥与被告珠江医院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丁庆祥有权随时要求偿还借款。因借据中约定的利息不违反国家对利率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珠江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应于本院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丁庆祥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57.5元,由被告宿迁市宿豫区珠江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曼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