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颜小龙与吴洋宇、贾晓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小龙,吴洋宇,贾晓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801执6号申请执行人:颜小龙,男,汉族,1968年10月11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吴洋宇,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贾晓晓,女,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库尔勒市。申请执行人颜小龙与被执行人吴洋宇、贾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801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323110元,执行费4746.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32311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斌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