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4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福杰、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杰,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4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福杰,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公园路体育宾馆附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合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合娟,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杰与被执行人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将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合娟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25号之右【土地使用权证号:北国用(2007)字第B03245号,房产证号:北房权证(2006)字第000832**号】的房屋及其屋后违章建筑的房地产提交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因二次的网络拍卖均已流拍,另案申请执行人陈美玲(系该拍卖标的的抵押权人)至今未有申请以物抵债。此外,本院通过网络四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