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财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德兴与张治江、吴琼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兴,张治江,吴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106号申请人:徐德兴,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张治江,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吴琼,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系被申请人张治江妻子。申请人徐德兴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治江、吴琼预告登记的房屋(位于××××室)的过户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徐德兴以自己所有的××××牌小轿车(车牌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治江、吴琼预告登记的房屋(位于××××室)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2年。二、冻结申请人徐德兴所有的××××牌小轿车(车牌号:××××)的过户手续,冻结期限2年。本案申请费2295元,由申请人徐德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杨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