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陈振东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陈振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80号9号楼25层2510号。法定代表人:肖瑞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献,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东,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振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玉章审判员 苟 珊审判员 申付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