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鹏、陈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陈冠军,朱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朱姗姗,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鹏与被告陈冠军、朱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冠军、朱姗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未实现债权6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7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