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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鹏、陈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陈冠军,朱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冠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朱姗姗,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张鹏与被告陈冠军、朱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冠军、朱姗姗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未实现债权6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77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