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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庆山与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山,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477号原告:郑庆山,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文宝,宿州市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明盛,宿州市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北路1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山与被告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郑庆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庆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山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开源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郑庆山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