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延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延寿县支行与延寿县六团镇德财木制品厂、黑龙江省延寿县纺纱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延寿县支行,延寿县六团镇德财木制品厂,黑龙江省延寿县纺纱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延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延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库,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延寿县六团镇德财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杨德财,职务厂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延寿县纺纱厂。法定代表人贾兴国,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延寿县支行与延寿县六团镇德财木制品厂、黑龙江省延寿县纺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华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