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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邢伟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伟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768号原告:邢伟伟,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秋娣,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该公司员工。原告邢伟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淮北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伟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杨蕾、被告中财保淮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323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邢伟伟驾驶皖F×××××车辆在濉溪县境内,疏忽大意撞到路边树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过后原告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前去查勘,并将车辆拖到4S店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车辆在4S店拆解定损,车辆维修完毕后,原告前去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也未向原告说明拒赔的理由,至今仍未拿到理赔款。皖F×××××车辆登记车主是邢伟伟,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投保车损险,且有不计免赔。皖F×××××车辆维修费为31700元,事故后花去施救费600元。中财保淮北公司辩称,1.公司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保险合同一受益人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赔款。2.原告未提供车辆损失与本次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明,如事故认定书等。3.原告提供的损失清单部分费用不合理,其中变速箱阀体非本次事故造成。4.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认为原告的维修费用与定损数额存在差异,两者相差8113元,原告没有提供其维修合理性的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车辆在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及时告知被告,将车辆拖运至淮北市大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提供正规发票,本院对维修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被告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一份理赔确认函,同意被告将赔偿金直接支付给原告。故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邢伟伟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伟伟理赔款3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