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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4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与尚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尚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91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14号。负责人:赵海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芳,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浩,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与被告尚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