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林培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林培忠,李楚君,李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住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路中段金辉加油站对面办公楼第二层。负责人:江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洲,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楚君,女,汉族,1954年3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子鹏,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原告:林培忠,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孙媛,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子鹏,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李炯,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揭阳市榕城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楚君及原审原告林培忠、原审被告李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天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李楚君的不合理诉讼请求77838.39元,重新认定损失金额;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楚君、林培忠共同承担。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李楚君的伤残等级别不构成九级残疾。2016年10月14日,李楚君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评定为构成九级伤残。我司取得该份证据材料后,于同年12月13日委托广东华泰法医临床鉴定所对李楚君的伤残的伤残程度提供咨询意见。同月21日,广东华泰法医临床鉴定所出具咨询意见,认为伤者李楚君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可构成十级伤残。一审时,我司提交了咨询意见书,不认可���楚君的九级伤残情况。广东华泰法医临床鉴定所是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真实客观,合理合法,但一审对此不予采纳,也没有回应。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楚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李楚君伤残等级为九级残疾,是经法院委托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该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是一审法院入库鉴定机构,且该鉴定结论的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客观公平公正,一审法院将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认定李楚君构成九级伤残的依据充分,并无不妥。而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期间向法庭提交的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咨询意见书,其证据效力根本不足以驳斥经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首先,该份意见书是揭阳天安保险公司私自向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咨询所得,华泰司法鉴定所并非一审法院的入库机构,该鉴定机构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有相应鉴定资质无从考证。其次,华泰鉴定所未对李楚君的伤情作临床鉴定,鉴定程序违法,揭阳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鉴定文书使用,其作用充其量仅仅是一份证人证言,不能起到鉴定文书的证明作用。再次,即使揭阳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被看作一份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以书面证言形式陈述明显不具有合法性。可见,揭阳天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咨询意见书并不能作为认定伤残等级的证据使用,根本无法驳斥法院委托鉴定的正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揭阳天安保险公司现对正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异���并及时主张的权利,在二审期间再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明显超出一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依法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李楚君伤残等级为九级依据充分,认定案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应法律准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林培忠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驳回揭阳天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李炯未作陈述。林培忠、李楚君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林培忠经济损失81103.2元,赔偿李楚君经济损失206849.8元;李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揭阳天安保险公司、李炯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6日,李炯驾驶粤V×××××号小轿车沿揭阳区同��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市区同心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榕城区地税局前道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由林培忠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楚君)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林培忠、李楚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6月3日,揭阳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第2016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炯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培忠、李楚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林培忠、李楚君被送往揭阳中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6月19日出院,住院44天。另查明:1、林培忠、李楚君的户口系非农业家庭户口。2、粤V×××××号小轿车在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3、诉讼期间,经林培忠申请,本院委托广东��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林培忠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费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8日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正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林培忠构成十级伤残;无需后续治疗费;护理期60天,伤后前30天2人护理,之后30天1人护理;营养费1800元。林培忠预交了鉴定费2700元。4、诉讼期间,经李楚君申请,本院委托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楚君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费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4日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正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楚君构成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5600元;康复费2000元;护理期105天,住院期间44天2人护理,之后61天1人护理;营养费1800元。原告李楚君预交了鉴定费2700元。5、事故发生后,揭阳天安保险公司为李楚君垫付款项10000元,李炯为林培忠垫付款项14000元、为李楚君垫付款项26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揭阳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的第201609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炯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培忠、李楚君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予以采信。揭阳天安保险公司为粤V×××××号小轿车的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林培忠、李楚君在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应由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负责赔偿。赔偿款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予以确定。林培忠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揭阳中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2单共15101.50元,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林培忠住院44天每天100元计为44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1800元。4、护理费,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林培忠30天需2人护理,30天需1人护理,对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5017元计,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应认定为林培忠的家属或近亲属护理,林培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4757.20元的标准计算(75017÷365×30×2+75017÷365×14+34757.20÷365×16)为16732.53元。5、交通费,考虑到林培忠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鉴定,确实需要支付交通费,可酌定为500元。6、残疾赔偿金,林培忠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以13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0元/年×13年×10%计算为45184.36元。7、鉴定费用,按单据确定为27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林培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9、财产损失,按鉴定结论确定为420元。李楚君的赔偿项目:1、医疗费,揭阳中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1单46600.50元,予以确认;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为15600元。医疗费合计62200.5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李楚君住院44天每天100元计为4400元。3、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酌情确定为1800元。4、护理费,参照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李楚君住院44天需2人护理,之后61天需1人护理,对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年平均工资75017元计,对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应认定为李楚君的家属或近亲属护理,李楚君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损失,可以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34757.20元的标准计算(75017÷365×44×2+34757.20÷365×61)为23895.03元。5、康复费,李楚君因伤致残,康复需要费用,且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予采信,确定为2000元。6、交通费,考虑到李楚君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鉴定,确实需要支付交通费,可酌定为500元。7、残疾赔偿金,李楚君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以18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0元/年×18年×20%计算为125125.92元。8、鉴定费用,按单据确定为27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李楚君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林培忠的赔偿数额合共91838.39元,由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抵除李炯垫付的14000元,为77838.39元。李楚君的赔偿数额合共232621.45元,由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抵除揭阳天安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及李炯垫付的26000元,为196621.45元。林培忠、李楚君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予以驳回。因赔偿款数额在保险限额内,林培忠、李楚君请求判令李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李炯经合法传唤,期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林培忠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77838.39元。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李楚君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196621.45元。三、驳回林培忠、李楚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林培忠、李楚君负担132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678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李楚君的伤残等级是构成九级伤残还是十级伤残的问题。二审围绕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正理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李楚君申请,经一审法院在法院入库鉴定机构中委托的,该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有司法鉴定的执业证,主体合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对于揭阳天安保险公司提交��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楚君的伤残程度提供咨询意见的司法鉴定人咨询意见,是揭阳天安保险公司自行委托的,鉴定所并未对李楚君的伤情作临床鉴定,咨询意见的委托事项只是对李楚君的伤残程度提供咨询意见,且该咨询意见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核对,不能作证据使用,因此,其证据效力根本不足以反驳经法院委委托鉴定的广东正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本院对广东华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人咨询意见不予采信。揭阳天安保险公司一审对广东正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没有提出重新鉴定或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申请,且也未能提供反驳该份鉴定书的相应证据,一审判决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李楚君构成九级伤残的意见认定李楚君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并无不妥。综上所述,揭阳天安保险公司���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78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汉葵审 判 员 卢树君代理审判员 李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宋玲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