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淑英、马书学、张志中、张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淑英,马书学,张志中,张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淑英被执行人:马书学被执行人:张志中被执行人:张淑侠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淑英、马书学、张志中、张淑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0000元,利息11506.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