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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086号原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沿江西路芙蓉新城鸿泰花园一号楼302号。主要负责人:江炳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水清,广东向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96.法定代表人:黄石腾。被告: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义路220号。法定代表人:胡刚锋。原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38.3元,减半收取3569.15元,由原告广州市林建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艺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佩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