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9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吴有娣、卢文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吴有娣,卢文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712号原告:刘某1,女,2006年3月11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刘某2,男,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钟某,女,住湖南省溆浦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吴有娣,女,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卢文锦,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某1诉被告吴有娣、卢文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有娣、卢文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有娣、卢文锦的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对被告吴有娣、卢文锦的起诉。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杰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