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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书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2民初474号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喀什路7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婷,女,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告:陈书伟,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陈书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陈书伟已履行了交纳物业服务费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康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