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严强与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992号原告:严强,男,194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武钢退休职工,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高新区沙文科技产业园创新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先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严强与被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严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回对被告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施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鹤 搜索“”